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支持纺织服装产业高水平发展的若干措施(2022年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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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支持纺织服装产业高水平发展的若干措施(2022年修订)的通知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支持纺织服装产业高水平发展的若干措施(2022年修订)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市产业园区管委会,市直各企事业单位:
《贵港市支持纺织服装产业高水平发展的若干措施(2022年修订)》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为进一步支持我市纺织服装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快扩大产业规模、推动形成产业集聚,构建链条完整、配套完善、高水平发展的产业集群。经研究,决定对《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纺织服装产业高水平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贵政办通〔2021〕2号)进行修订,并提出以下措施。
(一)上规入统奖励。纺织服装行业企业可按规定申报自治区、市本级上规入统奖励资金,在此基础上,再由企业所在辖区奖励其上规入统的支持资金。〔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地方经济贡献奖励。新上规入统企业,除“一事一议”项目外,从上规入统的下一个年度开始,连续两年按照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贵港市所得部分的50%进行事后奖励。〔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主要经营业务收入增长奖励。对年度主要经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2亿元、5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上台阶奖励;对于连续申报上台阶奖励的,下一台阶奖励只奖励差额部分。〔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统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经济贡献增长奖励。对经济贡献达到标准的企业,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奖励:连续两年经济贡献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且其中第二年增幅30%以上(含30%)的,按新增经济贡献的5%奖励;连续两年经济贡献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且第二年增幅25%以上(含25%)的,按新增经济贡献的6%奖励;企业经济贡献达到一定的要求,但增幅在上述要求以下、一半以上的,减半予以奖励。〔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享受住房扶持。在产业集聚区内建设的公租房或经济适用房,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给产业园内企业工作满3年以上的职工。〔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享受招聘费用补贴。对规模以上企业通过网上平台、线下招聘会招聘职工产生的服务费用,给予30%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七)给予中介服务费补助。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介绍农村劳动力和登记失业人员到贵港市辖区内纺织服装企业成功就业,企业与被介绍人员签订6个月(含)以上劳动合同并连续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含)以上的,按规定给予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1000元/人的职业介绍服务补助。〔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八)享受高层次人才待遇。企业引进符合贵港市人才引进政策规定的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按规定给予人才租房、购房等补贴,引进的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在企业工作满5年的,发放一次性综合性奖励。引进的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享受“荷城英才”在贵港市安家、交通出行、医疗保健、文化旅游、子女就读等各类专项优惠待遇。〔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九)享受培训经费补贴。企业组织职工开展岗位技能培训或新型学徒制培训后取得相应证书的,岗位技能培训按照初级工1800元/人、中级工2500元/人、高级工4000元/人、技师6000元/人、高级技师8000元/人、专项能力证书800元/人的标准给予培训经费补贴;新型学徒制培训按照中级工5000元/人·年、高级工6000元/人·年、技师8000元/人·年、高级技师10000元/人·年的标准给予培训费用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享受社会保险费补贴。对在贵港市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企业,每新增1个就业岗位,按每个新增岗位每月不高于500元的标准给予不超过2年社会保险费补贴,每个企业每年享受该项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按规定给予企业不超过5年的社会保险费补贴(不含个人缴纳部分)。〔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一)享受吸纳就业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及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与之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依法缴纳公司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6个月的企业,按规定给予2000元/人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二)给予入园用地保障。对企业要在产业集聚区申请工业用地的,按照自然资源部门制定的相应土地等别工业用地出让价的规定供给。〔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三)给予电力市场化交易补贴。对进入产业集聚区参加电力市场化交易的企业,按电力市场化交易优惠额度给予24个月同等额度补贴。〔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贵港供电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四)给予标准厂房建设补助。根据《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统筹支持工业振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桂工信投融〔2022〕227号),自治区将给予社会资本建设标准厂房补助资金,在2021年1月1日以后开工建设、截至申报之日已建成并通过验收的社会资本建设高标准厂房项目,给予固定资产投资不超过30%的奖补资金。〔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产业园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五)给予购置智能制造设备补贴。对采购的新设备,经审核认定为智能制造设备的,按照购置价格5%标准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六)支持企业质量体系建设。对获得“广西主席质量奖”“市长质量奖”等质量相关奖项的,根据《贵港市工业公司创新研发及两化融合奖励暂行办法》,对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支持引进纺织服装检验测试的机构,推动纺织服装检验测试能力提升。〔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七)支持创建优秀自主品牌。对当年新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获得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奖励;同时被认定为不同级别的品牌,取最高标准奖励(不重复);财政支持公共品牌创建和推广。〔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八)支持申请和使用专利。按《贵港市发明专利资助奖励办法(试行)》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九)支持并购国内外品牌。对并购或获得授权国内外驰名商标(含专利技术)使用权5年以上,且并购或获得授权后该商标品牌服装年营收达到1亿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十)支持企业创新研发。支持企业组织科学技术创新活动,根据《贵港市激励全社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财政奖补实施办法》《贵港市工业公司创新研发及两化融合奖励暂行办法》,对企业给予奖励;经国家级、自治区级认定的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参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享受同等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十一)支持企业品牌宣传。鼓励纺织服装企业通过宣传扩大品牌知名度,参加省级以上电视等媒体广告宣传的,市县两级财政按广告宣传费用的2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十二)支持企业展销展览。鼓励企业参展办展,参加国家、自治区级、贵港市政府及部门、行业协会等举办的博览会、展销会享受摊位费50%补贴,单次单家企业补贴不超过2万元。对外贸企业参加国外展会的,标准展位给予不超过70%的补贴,最高限额30万元;光地展位给予不超过70%的补贴,最高限额70万元;另外的费用给予不超过70%的补贴,最高限额5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十三)支持发展电子商务。支持企业组织电子商务,支持信息管理系统购置、开发等,按费用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十四)支持引进和培育物流业。鼓励国家5A级大型物流公司在纺织服装集聚区桂平市、平南县设立区域性分拨中心、配送中心或采购中心,满足纺织服装产业物流需求,按照“一事一议”给予相应的奖励。〔责任单位:市投资促进局、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十五)落实物流领域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好大宗商品仓储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等物流减税降费政策,对物流公司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贵港市税务局,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十六)给予融资担保优惠。以有形资产抵质押申请新增融资担保的纺织服装企业,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结合实际为企业核定担保额度。对新增担保项目,担保费率按1%执行。〔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小微担保公司、西江担保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十七)给予转贷资金优惠。优先给予纺织服装企业续贷周转金支持,并对规模以上企业给予周转金使用费20%优惠。〔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金融办、金投集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十八)给予贷款利息补贴。给予规模以上纺织服装企业贷款2个百分点的利差补贴,单个项目贴息年限不超过2年,单家企业贴息贷款笔数不超过1笔,年度补贴总额参考当年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予以确定。〔责任单位:市财政局、金融办,人民银行贵港市中心支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十九)给予供应链金融支持。鼓励商业银行围绕公司制作销售环节,推动供应链核心企业加入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带动上下游企业热情参加,开展应收账款贷款、订单贷款。〔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民银行贵港市中心支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十)给予厂房建设及购买信贷支持。通过厂房按揭、在建工程抵押等方式,有明确的目的性地为企业购买标准厂房、新建自建厂房等提供金融信贷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十一)给予融资租赁补贴。对通过融资租赁模式购入生产性智能设备,且融资租赁期3年以上的,给予第一年融资租赁费用50%的补助,单家企业年最高补助50万元,与购买智能设备补贴不重复享受。〔责任单位:市金融办、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十二)加强产品质量管理。从技术指导、监督管理等方面入手,积极带领企业提高质量管理上的水准和产品的市场竞争力。通过实施定期监督检查、随机抽查等不同形式的监管方式,逐步的提升企业自我监管意识,保证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十三)加强非法经营行为监管。对于无照经营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对于无证经营的,由法律、法规、相关条例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对于证照皆无的,依照无证照经营的规定予以查处。〔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十四)加强企业纳税行为监管。税务部门对企业纳税行为进行认真比对,如发现虚假纳税申报或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等行为,由税务、公安机关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责任单位:贵港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十五)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企业应配备完善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及消防设施,并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验收不合格或消防检查不合格的,限期停工整改,期限内整改不合格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十六)加强社会风险管控。企业出现较大安全生产事故、质量事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越级集体非访、网络舆情影响恶劣等行为,不得享受本文所列各项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应急局、市场监管局、信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十七)提升公司家政治地位。对年纳税额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法人代表或控股股东,符合条件的优先提名推荐为辖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十八)强化行业自律。支持组建贵港市纺织服装行业协会,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对经批准认定的行业协会(唯一),给予一次性5万元组建经费补助,由行业协会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企业品牌和优秀企业家评选。〔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十九)开展企业品牌评选。组织全市纺织服装品牌评选活动,评选5大自主品牌,每个品牌奖励10万元;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可增加至10大自主品牌评选。〔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业协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十)开展优秀企业家评选。评选5大优秀企业家,每人奖励2万元;评选5名优秀职业经理人,每人奖励1万元;评选10名劳动模范,每人奖励3000元;每年或每两年评选一次,并通过大会、大型活动等方式进行表彰和宣传;根据行业发展状况可适当增选名额。〔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行业协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十一)本措施明确的由市级部门牵头的事项,港北、港南、覃塘区的奖励或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及三区财政按照4:6分担,桂平市、平南县的奖励或补助资金由桂平市、平南县自行承担。本措施所涉及的有关奖励文件,如有更新,按新的规定执行。
(四十二)本措施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有关部门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共同负责解释,本措施执行时间自发布之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满后根据真实的情况再考虑延长或重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