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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时间: 2024-01-17 09:53:09 |   作者: 乐鱼体育最新官网

  经2020年11月10日省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通过,11月23日,省长林武签署第279号省人民政府令,发布《山西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按照新规,大型群众性活动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在一千人以上五千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超过五千人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

  《山西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业经2020年11月10日省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一千人以上的下列活动:

  影剧院、音乐厅、公园、景区、娱乐场所、博物馆、宗教场所等在其日常规模、经营事物的规模内举办的活动,按照有关规定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专业化运作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议事协调机制,推进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执法联动,协调解决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

  ▪第七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以下简称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其主要负责人是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人。

  两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应当签订联合承办协议。联合承办协议应当包括主要承办者、其他共同承办者的安全责任及安全责任划分、安全检查、责任追究等内容。

  (一)根据活动存在的风险因素和需要,委托安全风险评估机构进行安全风险预测或者安全风险评估,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建立并落实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工作人员岗位及职责;

  (二)聘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对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做力学、电力、消防等测试验收,并对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查验;

  (三)聘请网络安全机构对活动使用的网络及相关信息系统、控制管理系统、电子显示屏等进行安全检测,并要求其出示检验测试报告;

  (四)聘请具有资质的保安、消防、防疫、电力、通讯等服务机构,从事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内部秩序、安检、消防、防疫、电力和通信保障等安全工作;

  (五)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控制入场人数,配备与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感知设备、安检器材、硬隔离设施、无人机反制设备等;

  (七)通过新媒体、宣传海报、票证提示、现场广播等形式,向参加活动人员宣传交通管制、现场秩序、安全检查等方面的规定;

  (八)组织并且开展医疗救护、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消防、应急疏散、气象灾害防范等演练;

  (九)及时劝阻和制止妨碍活动安全的行为,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有关部门承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单位制定的安全工作方案应当征求同级公安机关的意见。

  ▪第十条 活动场所管理者应当保证场地的安全防范设施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要求相适应,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保证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建筑、消防等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并向承办者提供场所人员核定容量、安全通道、出入口以及供电系统等涉及场所使用安全的资料、证明;

  (二)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无障碍通道等设施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

  (三)保障监控设备配置齐全、完好有效,监控设备应当覆盖看台、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主席(展)台等重要部位,监控录像资料应当保存三十日以上;

  (四)保障活动使用的网络及相关信息系统、电子显示屏及控制管理系统、公共无线上网管理系统符合国家网络安全标准和规定,落实防攻击、防篡改、安全审计等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七)对群众自发聚集活动,应当实时监测人员流动、聚集等情况,加强场所巡查并采取对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服从安全管理,不得妨碍社会治安、危害公共安全、影响社会秩序;

  (二)遵守大型群众活动场所治安、消防等管理制度,不得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或者非法携带、弹药、管制器具等;

  (三)服从安全管理,不得携带或者展示侮辱性、非法标语、条幅等物品,不得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不得向场内投掷杂物;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理应当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二)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消防安全监督工作,依法指导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等工作;

  (五)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对大型文化演出活动的承办者进行资格审核检查,对演出节目内容做审核;

  (七)新闻广电部门负责相关宣传报道内容的审查,指导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和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十)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景观灯光、户外广告等临时悬挂物、指示标志的监督管理;

  (十一)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无线电安全保障工作,组织并且开展无线电监测,协调查处无线电干扰行为;

  (十二)网信、通信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管理和协调网络安全、通信保障等安全工作;

  (十四)供电、供气、供水企业负责供电、供气、供水的保障工作,加强活动现场及周边区域有关线路、管道设施特别是临时设置的线缆、管道、设备等安全检查,确保安全;

  ▪第十六条 群众自发聚集活动,场所管理者应当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有几率发生拥挤、踩踏等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组织疏散,并及时对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鼓励与大型群众性活动有关的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开展教育培训,指导监督成员单位履行安全职责。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众性活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实行安全许可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许可决定后三日内应当通报同级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收到通报后,应当依法对活动场所、设施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九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在一千人以上五千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超过五千人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

  跨县级行政区域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主要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

  ▪第二十条 承办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二)活动场所地理位置、建筑结构和面积(附现场平面图)、功能区域划分、观众座位图和数量说明;

  (六)票证种类、防伪标记、现场查验方式、通行区域和编号、现场进出人员的统计方式和入场的起止时间、禁带物品告示等内容和入场人员安全检查措施;

  ▪第二十一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经消防安全检查并符合消防安全规定。

  ▪第二十二条 同一承办者申请年度内预计在相同地点举行相同内容和规模的多场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公安机关可以一次许可。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各场次活动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进行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举行听证:

  ▪第二十五条 承办者获得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后,才可以进行广告宣传、证件发放、门票销售等活动。

  变更、取消已向社会公布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应当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向社会予以公告,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六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安全许可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的落实情况做现场检查,也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做联合安全检查。

  发现安全风险隐患和需要调整补充安全措施的,应当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由承办者签字或者盖章。

  ▪第二十八条 承办者应当按照安全许可的时间、地点、规模和内容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不得擅自将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权转让。

  (三)在主席台、观众席划定治安指挥、执勤席位,不设主席台的,划定相应的治安指挥和执勤区域;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直接举办或者属于国际性、全国性、涉及港澳台交流合作等影响较大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票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监制。

  其他大型群众性活动票证的制作、发放由承办者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监督。

  ▪第三十一条 承办者应当在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设置治安缓冲区域,用于缓解人流压力和疏散人群,其面积应当与活动规模相适应,不得在该区域内开展其他活动。

  除紧急情况由安全工作人员疏导能进入治安缓冲区域外,参加活动的人员不得擅自进入。

  ▪第三十二条 负责安全管理的工作人员发现持票人员进入观众区域,不按指定区域、指定座位就座的,应当劝其到指定区域、指定座位就座。

  ▪第三十三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负责安全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凭证件进入活动场所,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第三十四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现场人员:

  ▪第三十五条 保安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安保服务合同约定提供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保服务。

  ▪第三十六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影响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承办者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同时依规定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第三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风险防范宣传教育,普及安全防范知识,提高安全防范意识,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做好辖区内群众自发聚集活动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或者有几率发生公共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擅自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没有违法来得到的的,对承办者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来得到的或者导致非常严重后果的,对承办者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来得到的。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承办者将大型群众性活动擅自转让他人举办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承办者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受转让承办者,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一条 承担大型活动临时设施、建(构)筑物设计、施工、检验、检测的机构,未按照安全规定和标准开展工作,发生安全事故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四十二条 承担大型活动安全风险评估的机构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安全风险,发生大型活动安全事故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四十三条 承办者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合作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4月28日省政府第62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的《山西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7号)同时废止。

  原标题:《《山西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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