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全市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的穿戴、佩戴办理,根据国务院《保安服务办理条例》《公安机关施行保安服务办理条例方法》《广东省保安服务办理条例》《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办理暂行方法》和《保安员着装标准》的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布告如下:
一、保安服务企业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的保安员,上岗服务时应当一致穿戴、佩戴我国保安协会确认的2011式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保安员服装左前胸处应当佩戴有保安从业单位标志、保安员编号的胸徽。
供给随身护卫、安全技能防备和安全危险评价服务的保安员上岗服务时能够穿戴便服,但应当佩戴全国一致的保安服务标志。
二、保安服务企业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理应当到取得授权的出产、出售企业购买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相关取得授权的出产、出售企业名录可登陆我国保安协会网站查询。
三、全市范围内保安服务企业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于2014年6月30日前完结2011式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的替换作业。
四、2014年7月1日起,保安服务企业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不按规则为保安员装备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的,公安机关将根据《广东省保安服务办理条例》的相关规则依法处分。
五、欢迎广阔市民投诉、告发保安员不按规则穿戴、佩戴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等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告发电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