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自行招用保安员的,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 二十七条之规定:保安员上岗应当着保安员服装,佩戴全国一致的保安服务标志。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应当与人 民、公民武装差人和公民差人、工商税务等行政法令 机关以及公民法院、公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的制式服装、标志 服饰有显着差异。
凡不合法制作、贩卖、持有、运用公民差人警用标志、制 式服装、警械、证件的,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差人法》第 三十六条之规定:一概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 拘留或许正告,并处违法来得到的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按照法令来追查刑事职责。
此布告自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为各单位自行整改时刻,整改到位的不予追查相关职责。下一步公安机关将对此项工作做全面查看,发觉缺点的对职责单位及职责人一概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