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保安年龄应年满18周岁至60周岁;执勤期间应着统一保安员服装;不依规履责导致涉校涉生案事件的,依法依规追责……
昨日,省公安厅公布《湖北省中小学幼儿园保安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能够最终靠多种方式提出反馈意见。电邮:信件:武汉市武昌区傅家坡一路33号湖北省公安厅内保总队,邮编:430070。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10月8日。
《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幼儿园、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以下统称学校)。
《规定》所称保安服务是指保安服务企业派出或学校自聘的校园保安员,从事学校门卫、巡逻、守护、秩序维护等安全防范工作。
《规定》明确校园保安员应符合的一些条件,包括:年满18周岁至60周岁;身体健康、无残疾、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和其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疾病病史;品行良好,无被刑事处罚、行政拘留,无性侵害、虐待、暴力伤害、涉毒等行为,无被开除军籍、开除公职、被法院纳入被执行人“黑名单”等违法犯罪不良记录。《规定》要求保安具有初中及以上学历,经合法程序取得保安员证后方能上岗。
学校举办者应按国家关于学校安全防范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配齐校园保安员,在此基础上每增加一个进出校门则需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
《规定》对校园保安员职责职权予以明确:值守学校出入口,维护出入口正常秩序;在学校开展治安巡逻、安全检查、监控值守,维护秩序、抢险救灾、服务师生等;发现和制止发生在学校及校门口的违法犯罪行为;配合调查、处置学校发生的案事件;收集、了解各类影响师生安全的信息,及时报告学校和公安机关;完成公安机关、保安服务企业和学校交办的其他相关保安服务工作。校园保安员不得在岗位上从事、兼任与学校安保无关的工作。
执勤期间应穿着统一的保安员服装,佩戴专用标志标识。严禁上岗期间有以下行为:粗暴无礼、嬉戏打闹;使用粗言秽语;滥用防卫器械;酒后上岗或者在工作期间饮酒;其他在岗期间违反管理制度的情况。
上、放学期间人多车杂。在此期间,校园保安员应按规定穿戴防护服、防暴头盔并持械上岗;在校门口定点执勤及巡逻防控;通过查验、观察、询问等防止非本校教职工、学生等外来人员和管制刀具等违禁物品入校;严密监视学校门口及旁边的环境,发现可疑情况果断处置,并及时报告或报警;协助做好学校门口车辆、人员疏导工作。
《规定》监督管理做了明确。校园保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保安员证直至依照法律来追究刑责。
具体包括: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的;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的;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手段处理纠纷的;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以及学校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与此同时,保安服务企业和学校要加强对校园保安员的教育和管理,杜绝校园保安员在工作岗位发生违反法律法规案事件。校园保安员在工作岗位发生的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保安服务企业、学校应承担对应责任。
在责任追究上,《规定》明确校园保安不依法依规履责、导致发生涉校涉生案事件的,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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