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有效满足人民群众合理停车需求,根据《仪征市停车管理办法》《仪征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按照差别化收费原则,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2023年第2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制定《仪征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实施意见精神,逐步加强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机动车停放者和停车设施经营者、管理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仪征市停车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仪征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机动车停放者和停车设施经营者、管理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停车设施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条例》《江苏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仪征市停车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以下简称停车收费),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依规设立的机动车停车设施经营者、管理者,为机动车提供停放场地并收取费用的行为。
第四条机动车停车设施包括公共停车设施、专用停车设施和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公共停车设施是指为社会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场所。专用停车设施是指为本单位、本居住小区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场所。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城市道路上依法施划设置的临时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第五条按照停车设施的性质和特点,停车收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者市场调节价。
具有公益性特征和自然垄断经营特征停车设施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二)机场、车站、码头、城市交通枢纽等,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公园,城市广场、市民中心、政务服务中心等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
(三)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国家机关和学校、医院、公共体育文化等事业单位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
(六)接收因交通事故(故障)、交通违法等原因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机动车停放的停车设施;
第七条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推进全市停车收费管理工作。
公安、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停车收费政策实施、收费行为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筹考虑停车设施建设经营成本、供需状况、社会承担接受的能力以及促进公共交通优先发展和停车资源集约利用等因素,建立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停车收费定价机制。具体收费标准另行规定。
第九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收费标准,由停车设施经营者、管理者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据经营成本、供需状况、服务条件和社会承担接受的能力等因素自主制定。
第十条停车收费依规定区分区域、位置、时段、车型、占用时长等,实行差别化收费。
差别化收费能采用中心区域高于非中心区域、路内(依法施划设置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高于路外、干道高于支路、地面高于地下、白天高于夜间(白天时段为08:30至20:30,其它时间为夜间时段)、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大型车辆高于小型车辆等方式实施。
3、连续停放超过5小时,不超过12小时(含12小时)的,一律按5小时收费;
5、一次停放横跨两个时段的,按两个时段标准分别收费。不足一个计费单位的按一个计费单位收费。
机动车每次停放时间最长不超过12小时,超出12小时的重新计次。一次停放横跨两个时段的,按夜间时段收费标准一次收费。
鼓励旅游景点停车收费采用计次方式收取。采用计时方式收费的,应当设置当日停车收费最高限额。
住宅小区周边、城市综合体、单位附近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面向小区业主、商户、单位人员停车,能够使用包月方式收费,收费标准由双方在单日最高收费标准范围内依供需状况协商确定。
(一)实行计次收费的停车设施:除机械式立体停车场外,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公共停车设施对一次停车30分钟内(含30分钟)的车辆免费。
实行计时收费的停车设施:除机械式立体停车场外,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公共停车设施,从车辆进入停车设施30分钟后开始计费。
(二)医院内设停车场(含地下)对住院病人及家属的车辆(限一辆车),实行计时收费的在住院期间首小时后计时收费部分减半计费,实行计次收费的在住院期间当天停车已缴过费的再次停车不得收费。
(三)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各类停车设施,对残疾人合法驾驶的机动车在现行标准上减半收取停放服务费。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设施对残疾人合法驾驶的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给予优惠,具体幅度由各停车设施经营者自行确定。
(四)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各类停车设施,对新能源汽车1小时内(含1小时)免收停放服务费。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设施对新能源汽车停放服务费给予优惠,具体幅度由各停车设施经营者自行确定。
1、执行公(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行政执法车、市政服务车等;
2、因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不可抗力影响,按照政府应急管理要求而临时停放的车辆;
第十三条停车收费按以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一)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收费标准,须向市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并提供以下材料:1、书面申请;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法人登记证、规划部门批准的总平面图、权属证明(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等复印件(查看原件);
(二)重大活动或节假日期间,为社会公众提供临时停车的专用停车场和临时停车区,实行有偿服务的,按第十三条(一)规定办理申报手续。相对固定的临时停车场所,由市停车场主管部门在每年年初提出方案,一次审核。
(三)制定或调整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收费标准,提前十个工作日向社会公示,并告知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
第十四条鼓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停车设施错时共享,在空闲时段向社会开放并适当收取费用。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依法扣押扣留或者处置车辆在法定处理期限内的停车费,由实施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承担。
第十六条城市管理、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加强智慧停车管理平台建设,推动车辆号牌自动识别,推广应用电子交费平台,实现停车信息共享,促进停车智能化发展。
第十七条停车设施经营者、管理者收取停车费应当依规定使用财政票据或者税务发票。
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或改造的道路停车位、停车场、停车设施,采取“谁投资、谁受益”原则,通过特许经营转让方式实现投资、建设、运营、移交一体化管理。
第十九条停车设施经营者、管理者利用互联网、智慧停车管理平台公开收费标准、停车费收入和支出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机动车停放者停放车辆时,应当服从引导、停车入位,依规定交纳停车费。
停车设施经营者、管理者不提供合法收费票据或者未提供收费票据获取渠道的,机动车停放者有权拒绝交纳停车费。
第二十一条城市管理、公安、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加强停车收费信用管理。鼓励停车设施经营者、管理者对信用状况良好的车主,提供收费优惠、车位预约、通行后付费等便利服务。
第二十二条停车设施经营者、管理者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停车设施出入口处或者交费地点显著位置设置停车收费公示牌,主动标明收费主体、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依据、收费范围、泊位数量、服务电话、免费停车时长、优惠减免政策、监督电话等信息,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停车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停车服务行业管理规则规范,引导停车设施经营者、管理者合法诚信经营,建立健全与停车收费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自觉规范服务行为,提升服务质量。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上和其他公共区域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不得私自圈地、划片收取停车费。
第二十五条城市管理、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停车设施经营者、管理者的监督管理,对未经批准经营、私自圈地、划片收取停车费等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六条对收费标准涨幅较大、调价频次过高或者社会反映集中的停车设施经营者、管理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提醒、约谈等方式,加强督促指导,规范收费行为。
第二十八条居住小区停车设施收费,具体按照《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仪征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细则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2月28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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